基本案情
2013年2月,罗某霞明知何某杰与杨某珍进行离婚诉讼,为使何某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获得更多利益,与何某杰一块虚构何某杰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不真实证据,向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何某杰、华航公司及杨某珍一同归还其“借款”370 万元本金及有关利息,并提供了虚构的“借据”及有关银行转账记录。后来,罗某霞于2014年网络情人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6年6月,何某杰与杨某珍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纠纷审理终结,确认何某杰应补偿杨某珍现金7412085.38 元等。
在杨某珍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期间,罗某霞第三以相同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需要何某杰、华航公司及杨某珍偿还借款。在本案立案侦查后,何某杰通过银行转账方法将370万元转入罗某霞账户,罗某霞以此为由第三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嫌不真实诉讼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不准许罗某霞撤诉,并驳回罗某霞的起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某霞于2017年12 月18日向广州公安局从化区别局新城派出所投案。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依据民事庭审笔录、何某杰供述、罗某霞供述等证据,证实罗某霞与何某杰对2011年8月19日借据中51万元现金借款与2011年十月19日借据中100万元现金借款的出货地址、现场是不是有人、借据书写地址、时间等借款细节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多处矛盾。罗某霞与何某杰对该二笔款项作用与功效的陈述,与银行明细清单亦没办法相互印证,且只有他们双方确认借贷关系,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罗某霞亦未能提供其借款时有很多现金的证据,且大额现金借贷,没任何支付凭证,与买卖习惯和生活常理不符。何某杰亦供述其在民事诉讼庭审中作了不真实陈述,称该二张借据是事后签订的,其供述与司法鉴别建议书能互相印证。故足以认定罗某霞与何某杰伪造上述借据,捏造不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第二,关于罗某霞供述借款给何某杰120万元的事实,虽然该笔借款有转账记录,但罗某霞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借款事实的对应银行流水,并非原始凭证记录大额借款,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学会任何借款凭证不符合常理。何某杰收到该款项后随即分批提取现金出来,该行为也不符合何某杰一贯的买卖习惯,且何某杰对该款项去向、作用与功效未作出合理说明。故罗某霞和何某杰的上述行为均有悖常理,则说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是真实。
第三,何某杰在本案立案侦查后即通过银行转账方法将370万元转给罗某霞,罗某霞对收到该笔款项的处置多次作出不同供述。依据银行明细清单,该笔款项由何某杰外甥李某祺转出,最后该笔款项中的300万元又转人李某祺的账户中,且李某祺对该笔大额款项形成和流向均没办法作出合理说明。该款项在本案立案侦查后即归还”,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并非真实的还款行为。
最后,罗某霞在首次撤诉后并没取回借据原件,对于借据原件去向其到今天仍不了解。罗某霞作为具备正常思维、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在大额借款出借后竞然对主要借款凭证借据原件去向漠不关心,明显有悖于常理。罗某霞分别在何某木与杨某珍离婚诉讼期间与财产分割后杨某珍申请实行期间,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其目的明显是为了使何某杰在与杨某珍财产分割过程中获得更多利益。综上,广东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1、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某霞犯不真实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罗某霞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上诉人罗某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真实诉讼罪,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予以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正确,量刑适合。罗某霞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上诉建议和辩护建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看法
不真实诉讼罪系《中国刑法修正案 (九)》所增设的罪名,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罪发布了《关于办理不真实诉讼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不真实诉讼罪是故意犯罪,需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导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现结合本案具体剖析如下,
1.犯罪动机
本案罗某霞与何某杰是叔嫂关系,在何某杰与杨某珍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制后杨某珍申请实行期间,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其目的明显就是使何某杰在与杨某珍财产分割过程中获得更多利益。
2.罗某霞及何某杰案发时的经济能力
依据本案证据,何某杰、杨某珍夫妻双方的财产主要登记于何某杰名下或由何某杰经营的公司用。同时何某杰在罗某霞倡导的借贷存续期间资产丰厚,夫妻一同财产约2000多万元。反观罗某霞名下持有11套房子及车位(其中1套与何某堂共有),但有7套已抵押银行或已被法院查封,并在2015年11月6日,罗某霞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借款240万元个人消费贷款。因此可以看出何某杰在案发时没有借款并承担高额利息的必要,且罗某霞有很多债务,并没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3.罗某霞与何某杰之间的所谓“债权债务”存在很多不符合常理之处
(1) 两人对借据书写地址、时间等借款细节的供述存在多处矛盾,陈述前后不一。(2) 涉案三张借据的落款均只有什么某杰的签名,没何某杰老婆杨某珍的签名(3) 罗某霞与何某杰对借款作用与功效的陈述,与银行明细清单没办法相互印证。(4) 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只有借贷双方确认而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且每月分别高达4.3万元的利息,双方称是通过现金支付,未用转账方法支付。(5) 借据原件归还问题。罗某霞借据原件在首次起诉时被法院收取,但其撤诉后并没需要法院归还原件,现在借据原件仍在首次民事诉讼案卷中。罗某霞第二次起诉是依据复印件起诉的,在何某杰于2017 年6 月转账370 万元后,罗某霞亦没需要法院归还原件。(6)罗某霞提交法院用于证明第三张借据所对应的银行流水该转账凭证,系在2016 年12 月26日借款后才打印的,并不是在借款时打印作为转账凭证。(7) 罗某霞于2013 年首次提出民事诉讼时,在笔迹鉴别结果出来后,罗某霞在没获得何某杰任何书面还款承诺、同期另有什么仲堂起诉何某杰需要还款820万元、关某标起诉何某杰需要还款100万元,债务人身缠巨债有不可以还款之虞的状况下,罗某霞还向法院申请撤诉。(8)罗某霞、何某杰与杨某珍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于2016 年5月4日生效,但在2016年4月30日,何某杰向罗某霞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5月30近日还清370万元。罗某霞据此于同年8月9日第三向法院起诉。(9) 何某杰在本案立案侦查后即通过银行转账方法“还款”370万元给罗某霞,依据银行明细清单,该笔款项由何某杰外甥李某祺转出,最后该笔款项中的300万元又转入李某祺账户中。
综上,可以证实罗某霞与何某杰恶意串通,为使何某杰在与杨某珍财产分割过程中获得更多利益,捏造夫妻一同债务,两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意图侵害夫妻相他们合法权益,并耗费很多司法资源,于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不真实诉讼罪。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的案件,夫妻一方伙同别人伪造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据,以此捏造夫妻一同债务,意图侵害夫妻相他们合法权益的状况数见不鲜,这也是国内刑法增加不真实诉讼罪的立法背景之一。在该种类犯罪中是不是已妨害司法秩序、是不是已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相对容易判断,而难题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是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是不是有捏造夫妻一同债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与夫妻一方具备特殊关系,如爸爸妈妈、亲属和朋友等。正是基于这种关系,两人能订立攻守同盟,“补强”伪造债务、捏造事实所需要的各种证据,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致使案件审理困难程度增大,这样就需要大家结合个人状况、买卖习惯和公众认知,如债务在借款期间的财产情况、借款作用与功效及实质作用与功效、依据银行流水查询资金流向等,并需要纵览全案进行剖析,作出合理判断,以在打击不真实诉讼行为的同时,亦要保护好案外人的合法债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